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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
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
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
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
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位于浦东新区内的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限制乙类项目需经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负责审批。
4、除上述第1、2、3项外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设立外资的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报送合同、章程
4、办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