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国内设立代表处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所需文件(1)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及中、英文译件各2份,外国企业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外方企业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3)同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及对其公证、认证文件,并提供中、英文译件各2份(4)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