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已经在经营过程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减资呢?
关于外资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需在两年内缴清。 如果新增注册资本是由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而来,那么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注明。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无论是增加注册资本还是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都应向工商管理部门和原审批部门(外经贸局或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关内容请参考本栏目文章《外资企业工商登记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审批机构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