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证认证的法律基础: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深入,境外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国内法院办理起诉,应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办理涉外诉讼案件时,法院都会要求首先办理境外公司公证认证手续之后,方可受理。那么该如何办理国外公司公证认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此,还应要求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因此,要办理公证认证的文件为:国外公司注册证书(国内称营业执照)、董事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首先由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由所在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中国领事馆认证。
办理时间:15-20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