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中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基础: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深入,涉外诉讼也随之增多,那么涉外诉讼中证据应该如何认证呢?
在涉外商事案件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涉案证据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这一事实。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
外国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时,首先要对其法人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据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所需文件:域外证据的原件。
办理流程:首先由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由所在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中国领事馆认证。
办理时间:15-20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