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北京一中院起诉。但在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中,起诉必须提交经原告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代理手续,而这些公证认证程序可能不能在一个月内办妥,故起诉可能因手续不全而不被受理。而办妥程序后再起诉,则可能已超过30日的法定起诉期限。
对上述问题,可进行如下处理:在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如来不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原告委托代理人可在起诉时先提交未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要求为原件),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同时尽快办理起诉手续的公证、认证程序,办理后应及时提交。
这里所称的起诉手续为起诉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类似我国的《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涉外商标诉讼案件公证认证流程:
1、国际公证人公证;
2、外交部认证;
3、中国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