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国内法院民商事诉讼公证认证法律基础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外国公司如何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公证认证如何办理呢?
1、诉讼主体
原告要提供企业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表等。
2、委托手续
可以委托自然人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如果外国人(企业)不亲自到国内来参与诉讼,相应的委托手续应经外国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3、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外国公司注册证书 董事名册 董事会决议 授权委托书
4、选择管辖法院。
包括,(1)、选择管辖地。管辖包括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及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地法院。(2)、级别管辖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与侵权、信用证、商事仲裁条款审查、涉外仲裁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五类案件由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法院管辖。因此,涉外民商事案件,并非一律由基层所在地法院管辖。
5、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
应按照国内起诉状有关格式提起诉讼文书,要尽量选择精通中国法律的专业人士参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签收有关法院诉讼文书。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应提交已经掌握的全部证据,对于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证据所在国公证在加使领馆认证的程序。
6、参与诉讼。
外国公司国内法院民商事诉讼公证认证公证认证
1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在依法提交法院之前首先经当地公证机构证明,然后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该国和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 对于在我国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香港注册的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加章转递。
3 对于在我国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四个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
4 对于在我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再将公证正本与台湾海基会寄送的副本进行对比确认,或由法院请求本地的公证员通过海基会进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