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它代理诉讼,必须经过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必须经过三道程序:
1、必须先经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确定该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并出具公证证明。
2、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
3、再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的认证,即由我国外交使馆或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对于港澳地区,需要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随着澳门人在国内工作学习经常的越来越少,涉及到澳门人打官司的也增多,那么澳门公民委托大陆公民代理诉讼如何办理手续需要认证和公证吗?
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大陆地区的律师。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关当事人委托港澳台律师或者普通公民地以非律师身份代理在大陆的诉讼。境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受托人出庭代理诉讼。港澳、居民从香港、澳门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1、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2、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办理时间在2周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