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美国公司和一家中国公司签订贸易协议,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国公司对某些条款有异议,拒绝继续履行,美国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国公司告到了法院,其中有些证据材料是在美国产生,法院要求必须提供这些材料的公证认证文件,是这样吗?该如何办理?
是这样的,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境外产生的证据,必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方可被接受。因此,对于这些美国证据,要经过美国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县及州务卿认证,最后还需要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经过上述流程之后就可以送回中国,在法院使用前还需按照法院规定,办妥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