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2、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丹麦公证认证是丹麦公司文件在中国有效使用的前提。
丹麦公司以其优良的公司特性,受到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的青睐。
随着丹麦公司被越来越多的使用,丹麦公司文件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国内的各个政府部门,比如以丹麦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代表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丹麦公司在国内法院打官司,在商标局申请商标专利,在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等等,都需要用到丹麦公司文件。但是丹麦文件是丹麦出具的,国内政府部门不能确定其合法真实性,所以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
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大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有关规定,接受领事辖区(领区)内的认证申请。
丹麦认证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将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送国际公证律师事务所(Notary Public)公证。
第二步,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丹麦外交部认证办公室或丹麦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
第三步,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丹麦大使馆申办认证。
办理时间在25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