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律师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丹麦文书在中国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多,从而丹麦律师公证的需求也随之增多。
丹麦律师公证,即由丹麦或丹麦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对丹麦产生的文书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和所附文书捆绑为一体,同时在公证书上签章。
丹麦律师公证是丹麦认证的前提,只有办理了公证之后,才能办理丹麦公司使馆认证。
丹麦公证是由具有公证资格的公证人来完成,公证完毕之后送丹麦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驻丹麦使馆认证。
丹麦公司如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外资公司、购买物业、或到法院办理诉讼时,均需要出具丹麦公证认证 的文件丹麦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丹麦外交部认证,中国驻丹麦使馆认证。
丹麦律师公证认证时间在15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