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基础
1、维也纳律师关系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一家丹麦公司要在国内打官司,委托了中国律师帮他办理诉讼相关手续,法院需要提供授权委托的公证认证文件才能受理,这个该怎么办?在丹麦驻中国使馆可以办了吗?这是一个典型的丹麦公司授权书公证和丹麦公司公证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外法人在国内办理法律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而且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手续,方可立案受理,办理时要连同这家国外公司注册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同公证认证。
针对本案例,需要对丹麦公司的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起办理丹麦公证,然后送丹麦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驻丹麦使馆认证。
在国内使用时,还必须按照法院指定的翻译公司办理中文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