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丹麦公司在中国被越来越多的使用,从而丹麦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事务需求也随之增加。
丹麦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丹麦公司主体资格认证,即对丹麦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确认。
以丹麦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时,商务局及工商局都会要求办理丹麦公司主体资格认证。那什么是丹麦公司主体资格呢,丹麦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怎么办理呢?
所谓丹麦公司主体资格就是丹麦公司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即丹麦公司注册证书,Goodstanding之类的文件。
中国驻丹麦使馆办理丹麦公司认证的流程:
第一步,对于非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书,请您先送当地国际公证律师事务所(Notary Public)公证。
第二步,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丹麦外交部认证办公室或丹麦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如相关文书系由丹麦政府部门出具,则可径送丹麦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第三步,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大使馆申办认证。
丹麦认证时间25个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