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代表处设立延期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代表处管理最新规定
德国公司被广泛的使用。而代表处则是外资进入中国最简便的方式。
德国公司已经成中国吸引外资的前列,以德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时,必须办理德国公司公证认证手续。
德国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证件:
1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2、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4、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德国代表处年检延期公证:
代表处年检延期需办理外国企业存续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银行资信证明公证。
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
德国公证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德国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中国驻德国使馆认证。
德国认证时间在25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