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法院诉讼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德国公司在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中被越来越多的使用,从而德国公司涉及法院诉讼的几率也越来越大。
德国公司法院诉讼公证认证,即德国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时,在办理公证后,再办理使馆认证手续。
当德国公司在中国法院办理诉讼时,法院要求必须办理德国文书认证手续,方可立案受理。
德国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德国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中国驻德国使馆认证。
德国使馆认证时间在25工作日左右。
需要办理的文件一般为:公司注册证书,董事名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