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商标专利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马来西亚公司作为被广泛使用的离岸公司类型,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国内的各种商业场合。以马来西亚公司持有商标专利的也越来越多。
马来西亚公司在国内申请持有商标,办理商标转让变更,涉及商标侵权的诉讼越来越多,在办理这些业务时,政府机构都会要求首先办理马来西亚公司公证认证手续。
马来西亚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马来西亚外交部认证,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馆认证。
马来西亚公司使馆认证时间在15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