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证认证法律基础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澳大利亚公证认证是澳大利亚公司文件在中国有效使用的前提。
澳大利亚公司以其优良的公司特性,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青睐,澳大利亚公司作为最为广泛使用的投融资平台,是跨国公司、VC 、PE、上市融资、返程投资者的使用较多的海外公司类型。
随着澳大利亚公司被越来越多的使用,澳大利亚公司文件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国内的各个政府部门,比如以澳大利亚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代表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澳大利亚公司在国内法院打官司,在商标局申请商标专利,在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等等,都需要用到澳大利亚公司文件。但是澳大利亚文件是澳大利亚出具的,国内政府部门不能确定其合法真实性,所以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
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大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有关规定,接受领事辖区(领区)内的认证申请。
澳大利亚认证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将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送国际公证律师事务所(Notary Public)公证。
第二步,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州、领地办事处认证。
第三步,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馆认证。
办理所需文件:提供要办理文件的原件
办理时间在3周左右。
以下是澳大利亚公证认证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