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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至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香港公司新的公司条例:为了促进香港公司法例的现代化,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主要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政府决定,于2014年3月3日将会开始实施香港公司新公司条例,现就主要变更点汇总解答,以便更好了解香港公司新公司法。
1.根据尚未刊宪的《公司条例》第454条及第457条,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及须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否则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即《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附表8,即《罪行的罚款级数》处于第6级罚款,即港币十万元整。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港币2,000元。
2.《公司条例》第475条说明,私人公司的董事如属该公司的董事,则不得兼住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另外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不可是一个亦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
1.根据尚未刊宪的《公司条例》第454条及第457条,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及须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否则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即《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附表8,即《罪行的罚款级数》处于第6级罚款,即港币十万元整。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港币2,000元。
2.《公司条例》第475条说明,私人公司的董事如属该公司的董事,则不得兼住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另外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不可是一个亦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
3.《公司条例》第481条说明,所有公司会议纪录均需保存最少10年,否则会处于第5级的罚款,即港币5万元,另加每日港币1千元的额外罚款。
4.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制定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採用无面值制度,并废除股份面值制度,以符合国际趋势,让公司在重整股本结构方面有较大灵活性。
5.新《公司条例》引入一套制度,务求在保障私隐与顾及公众取得个人资料的需要两者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在2013年1月,有超过一百万名董事及前董事的个人资料显示在公司登记册上。
根据新条例第54条,董事的通常的住址及任何人士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将不提供予公众查阅。
就董事而言,新条例规定须提供通常的住址外,亦须提供通讯地址。公司登记册上只显示董事的通讯地址。
至于个人的身分识别号码,其中若干数字会被遮盖,只有部分的身分识别号码(例如: A123***(*)),会载于公司登记册上给公众查阅。
6.私人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并没有改变。根据新条例第662(1)及(2)条,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