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代表处公证认证的法律基础: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
4、根据最新外资代表处管理条例,凡是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公司,需要先办妥公证认证手续,方可手续。同样适用于变更,年检和延期。
2011年之前,对于代表处登记注册要求办理公证认证的要求还不是很严格,自从2011年3月开始实行的最新外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在设立及变更时都需要提供公证认证,而且注册设立时提供的文件更多。
日本代表处公证认证的基本程序:
对于公文书,即在法务局市区政府等日本的官公署发行的文书,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薄副本)户口副本等在于公文时:
第一步,从法务局、市区政府等部门取得;
第二步,送日本外务省认证。
第三步,送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
年检及延期时需要提供存续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