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香港公司类型
在注册香港公司之前,首先要确定香港公司类型,因为不同的公司类型适合不同的生意,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相关的税收也不相同。香港实行英美普通法系,和内地实行的大陆法系不尽相同,因此了解香港公司类型,有助于今后业务的发展。
香港公司类型分类所依据的法律基础:
第32章 公司条例、第37章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第38章 合伙条例 、第151章 社团条例
香港公司类型:
1、无限企业:独资、合伙
2、公司法团:
a.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b.担保有限公司
c.非香港公司(海外公司)
3、社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如有的话)。
(大部分有限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公司类型分类所依据的法律基础:
第32章 公司条例、第37章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第38章 合伙条例 、第151章 社团条例
香港公司类型:
1、无限企业:独资、合伙
2、公司法团:
a.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b.担保有限公司
c.非香港公司(海外公司)
3、社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如有的话)。
(大部分有限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藉章程大纲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所分别分担提供的公司资产的款额。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于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团体等。这种公司的特点是,公司成立时,成员可不出资,公司所需要的资金可以另行筹措,股东的责任界限是承诺保证额,如果公司清盘时,营运资产已足够清偿债务,则股东不须最终出资。但是,假如承诺人最后不能履行承诺,其风险必然会转嫁给债权人。
(非牟利机构通常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
非香港公司,也叫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即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而且在《公司条例》生效时仍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
香港公司分行: 已经成立了香港有限公司,为了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已成立的有限公司属下成立数家分行,把业务分门别类,如:集团、集团公司、总公司、协会、商会、基金会、中心、大学、学院、研究院、出版社、旅行社、委员会或其它社团组织的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