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投资人(股东)及法人资格要求及证明文件
在一个企业中会涉及到以下几种重要主体:投资人或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那么对这些职位有什么资格要求,哪些人不能担任,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以下将详述。
一、哪些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投资人(股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 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2.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
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3. 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
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
4.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5. 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6.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7. 律师事务所。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
1. 投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 投资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投资人(股东)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 投资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5. 投资人(股东)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6. 投资人(股东)为境外企业的,提交企业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经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
投资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的,提交其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境外合伙人还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住所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人员任职限制黑名单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 点击“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模块获得有关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