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商标的使用再先与注册再先
昨日,中国平安正式对外宣布,根据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上周五(1月11日)对“平安”商标案做出的二审判决,该公司胜诉,从而赢得公司在港持有“平安”、“Ping An”两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此次与中国平安发生商标权纠纷的是一家仅有3000多名客户的香港本地小型证券公司———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非中国平安所属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平安证券”)。
“香港平安证券”成立于1970年,原名为平安股票。2003年,平安股票易名为“平安证券”,英文名称也由广东话拼音“Ping On”,转为普通话拼音的“Ping An”,与中国平安英文名称一样。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证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上述两个商标。由于两商标已由中国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注册在先,并于次年6月30日正常完成了全部的注册程序,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
据介绍,与内地及世界很多地方处理商标纠纷所使用的“注册在先”原则不同,香港地方依据“使用在先”判决此类案件,即法院要求纠纷双方出具自己使用此商标名称的历史文件,谁最早使用谁就获得商标。由于平安证券在港已有30多年的历史,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依据“使用在先”原则,判决中国平安败诉,香港平安证券拥有“Ping An”及“平安”两商标的使用权。 该判决意味着,中国平安今后在香港参与同香港平安证券现有经营范围类似的经营活动时,将不得使用“平安”、“Ping An”商标,否则将对香港平安证券造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中国平安立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大获全胜
二审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决书援引《香港商标条例》认为,“香港平安证券”是一家小型的香港证券公司,其商誉仅局限于该公司3000余名客户。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 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据此,上诉法庭接纳了中国平安的上诉,判决中国平安在港“平安”、“Ping An”两商标的商标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并推翻原审法庭2006年8月 30日的判决。
虽然中国平安此次赢得二审胜诉让业界振奋,一些熟悉香港法律的内地法律界人士仍提醒说,虽然中国平安二审胜诉,但由于香港采取“三审制”,因此对方还有上诉的机会,届时,情况如何,中国平安还需小心应对。
此次与中国平安发生商标权纠纷的是一家仅有3000多名客户的香港本地小型证券公司———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非中国平安所属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平安证券”)。
“香港平安证券”成立于1970年,原名为平安股票。2003年,平安股票易名为“平安证券”,英文名称也由广东话拼音“Ping On”,转为普通话拼音的“Ping An”,与中国平安英文名称一样。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证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上述两个商标。由于两商标已由中国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注册在先,并于次年6月30日正常完成了全部的注册程序,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
据介绍,与内地及世界很多地方处理商标纠纷所使用的“注册在先”原则不同,香港地方依据“使用在先”判决此类案件,即法院要求纠纷双方出具自己使用此商标名称的历史文件,谁最早使用谁就获得商标。由于平安证券在港已有30多年的历史,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依据“使用在先”原则,判决中国平安败诉,香港平安证券拥有“Ping An”及“平安”两商标的使用权。 该判决意味着,中国平安今后在香港参与同香港平安证券现有经营范围类似的经营活动时,将不得使用“平安”、“Ping An”商标,否则将对香港平安证券造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中国平安立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大获全胜
二审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决书援引《香港商标条例》认为,“香港平安证券”是一家小型的香港证券公司,其商誉仅局限于该公司3000余名客户。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 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据此,上诉法庭接纳了中国平安的上诉,判决中国平安在港“平安”、“Ping An”两商标的商标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并推翻原审法庭2006年8月 30日的判决。
虽然中国平安此次赢得二审胜诉让业界振奋,一些熟悉香港法律的内地法律界人士仍提醒说,虽然中国平安二审胜诉,但由于香港采取“三审制”,因此对方还有上诉的机会,届时,情况如何,中国平安还需小心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