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以塞浦路斯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时,商务局及工商局都会要求办理塞浦路斯公司主体资格认证。那什么是塞浦路斯公司主体资格呢,塞浦路斯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怎么办理呢?
所谓塞浦路斯公司主体资格就是塞浦路斯公司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即塞浦路斯公司注册证书,Goodstanding之类的文件。
塞浦路斯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流程如下:国际律师公证 塞浦路斯外交部认证 中国驻塞浦路斯大使馆认证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左右。
使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1、塞浦路斯当局出具的商业、民事文书
2、必须经过塞浦路斯外交部认证
3、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4、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