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
2、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阿联酋公证机构及相应机关为其本国、我国及第三国公民出具拟送至我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须经我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
使馆只认证本馆辖区内(阿布扎比及艾茵酋长国)公正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并经阿联酋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文书。
关于拟认证的公证文书的有效期:公证文书长期有效的,只要文书上驻在国认证机构官员的签署备案尚有效,即可受理。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认证,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我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认证。
提交材料:
1、一份填写完整并签名的“公证认证申请表”、“公证认证接谈笔录”;
2、护照原件/复印件、在阿长签复印件;
3、申请认证民事类证书,如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4、所需认证的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两页以上的必须完整装订才受理;
5、办理组织和机构证书认证的,该组织或机构须出具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