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涉外婚姻越来越多,随之关于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书在中国也被越来越多的使用,而这些文书要想在中国合法有效使用,首先就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 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 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 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目前可以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的机构是境外的公证人及中国驻外使领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