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册离岸公司
香港律师制度
香港之所以有今天的繁荣和发展,并享有“东方之珠”的美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而律师则是香港社会维持法治的一支重要队伍。
在讨论香港律师制度前,我们先来看一下香港的香港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
一、 香港司法机构
香港特区有别于大陆,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香港特区的司法职能主要由法院、律政司、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服务局等来行使。
1、香港法院
香港的主要司法机构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详见后述),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司法机构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执掌。具体到司法方面,由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取得专业法律资格及经验的法官,负责主持各级公开法院进行的聆讯。在行政支援方面,由司法机构政务长负责协助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较高级的法官部分是从本港的杰出大律师中聘用,其他则从司法机构内部擢升或从律政司高级人员中聘用。法官都是独立作出判决,但当事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上诉。此外,法院设有司法常务官及副司法常务官,协助法官处理大量"内庭"工作(即在全面公开法庭程序之前、之后或取代该等程序所进行的工作)。
2、律政司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个部门,由律政司司长出任首长。在香港的法制中,律政司司长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他是行政长官和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的成员、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成员。律政司负责草拟法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提出刑事检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进行诉讼。律政司司长作为广义上的公众利益保卫者,可申请司法复核,以强制执行公法方面的权利。律政司司长也有权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
律政司下设刑事检控科、民事法律科、国际法律科、法律草拟科、法律政策科、政务及发展科等六个科别,其中前五个法律专业科别各由一名律政专员掌管,律政司司长把若干权力和职责转授各律政专员。余下的一个政务及发展科负责处理行政、培训及人力资源事务,以及部门的发展需要事宜。至于直接向律政司司长提供支援的工作,则由律政司司长办公室负责。律政司司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律政司司长处理有关行政会议及立法会的事宜,不论是推动法例,抑或是回答立法会议员的提问。
3、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隶属香港特区政府,为具有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师,以进行民事及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没有经济能力而无法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合资格人士可获提供代表律师,费用全免或视乎其经济情况而按比例收取。受助人可能被要求偿付诉讼所招致讼费或法律援助署署长所代支费用的全数或部分,视乎成功讨回的赔偿款额而定。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署律师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倘决定批给法律援助,署长可指派署内律师或私人执业律师为受助人办理案件。凡需要延聘大律师办理的案件,该署也会指派大律师办理。另,香港政府还建立了当值律师服务制度,该制度由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但由本港法律专业人士独立管理。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各自指派四名会员加入当值律师服务执委会,负责管理和执行这项服务的运作。此外,执委会的成员也包括三名业外人士。当值律师服务设有三项计划:当值律师计划、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以及电话法律谘询计划。
4、法律援助服务局
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是一个独立法定机构,于1996年成立,负责就法律援助政策向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法援局也负责监管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但不会干预法援署对个别案件的处理。法援局的主席由一名非官方的法律界以外人士出任,成员则包括大律师、律师、业外人士及法援署署长。法援局并就法律援助事宜及法援署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进行检讨。
二、 香港法律制度框架
1、全国性法律
若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凭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在香港得以适用。另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条款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在引用有关条款时,应以该解释为准。
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也称香港特区的小宪法。香港特区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3、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和司法机关有权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4、香港制定的成文法
香港绝大部分的现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订立并载于《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据获转授的权力而订立的,称为附属法例。
5、中国习惯法
部分中国习惯法适用于香港。举例来说,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第13条,法庭可以认可并执行与新界土地有关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而在《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中,中国法律和习俗也得到承认。
6、国际法
现时已有超过200项国际条约和协议适用于香港。条约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响普通法的发展。举例来说,法庭可引用某条约,以助解释法例。发展迅速的国际惯例法的规定,也可纳入普通法内。
香港律师制度
一、香港律师制度概况香港的法律几乎全部承袭了英国法,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律师的分类上,至今仍保留着英国的做法,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这在英联邦国家已鲜为可见。大律师又称为讼务律师,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律师又称为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但在诉讼中,其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香港律师制度的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44年香港建立第一间最高法院开始,香港便有了执业律师。1858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律师执业条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是最早规范律师行为的法例。该法例先后修订了十数次,现行的《律师执业条例》是1981年的修订本,共有条文70余条,主要规定各种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执业的限制以及律师的收费等。此外,依法成立的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还规定了律师从业规则和操守,专门行使对执业律师的管理职责,包括安排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注册登记,维持律师的专业及道德标准,查处市民对律师的投诉,对违纪律师进行惩处等。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香港律师虽有大律师和律师之分,但实际上两者并无高低之别,只是执业范围不同而已。不过,要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却须经过不同的途径。一般来说,无论要成为大律师或律师,首先要取得法律学士学位(LLB)。目前,香港大学(Universi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城市理工学院(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8)都开设了法律学士学位课程,学制均为3年,课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宪法、行政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法、信托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税法、证据法、家事法等。学生修完上述课程后,还须在模拟法庭实习,完成毕业论文后方可毕业,取得法律学士学位。除此之外,学生还可以通过学习英国伦敦大学为海外学生开设的校外法律学位课程而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有志成为律师者,还必须申请攻读为期一年的法律深造文凭课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简称PCLL)。在PCLL期间,拟成为大律师的学生,会侧重于判例、辩护以及诉讼法方面的学习;拟成为事务律师的学生,则侧重于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的学习。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后,即进入实习阶段。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实习方式不同。要成为大律师,须以学生的身份跟随一位“师傅”实习l年,“师傅”必须是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大律师,实习期内,学生要协助师傅准备各种上庭文件,陪同师傅上法庭,出席聆讯,从而取得实际经验。实习期的后半年,学生可以在师傅的指导下独立处理法律事务。一般来说,前6个月的实习期内,实习律师是无任何收入的,只是在后6个月处理一些简单案件时才有一些酬金。实习期满后,经大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取得大律师资格。要成为事务律师,学生要跟随一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事务律师实习2年,学生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以掌握成为律师应具备的实务技能。学生在实习期内,可由律师事务所发给固定薪金。实习期满后,经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由律师公会颁发的执业证书。除上述途径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外,已在英国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的。也可在香港申请执业。另外,曾在香港政府法律部门工作或在香港高等学校法学院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以此为理由申请律师执业资格。
三、香港的律师业务香港法律对大律师和律师的执业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大律师和律师执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受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公会的纪律约束。
大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诉讼,大律师可以出席任何法庭的诉讼,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但大律师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的案件,不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必须由从事诉讼的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除非时间不许可或对某种案件不熟悉外,大律师不得拒绝接受律师的聘请。大律师不得直接与当事人接触,也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只能向事务律师收取。另外,法律规定大律师必须单独执业,不得与其他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合伙开业。但通常,三、五名甚至更多的大律师会共同租用一个写字楼作为大律师事务所开业。在大律师事务所里,每个大律师都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和秘书,有的则是二人共用一个秘书,每人的法律业务、财务、专业职责都是独立的,与同一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毫不相干,一大律师毋须为另一大律师的行为负任何责任。因此,经常会出现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分庭抗礼的情形。在同一事务所里,大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是按办公室的大小比例分担房租,共同雇用若干名职员来负责接电话、接待、清洁等日常事务。另外,每个律师的图书资料都是敞开的,相互之间可以借阅。
在法庭诉讼中,律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香港法律属普通法体系,法庭审讯采取辩论(adversary)方式,诉讼双方在很大程度上自行决定审讯的进行,因此,法庭上的表现往往能决定其能否胜诉,加之香港法律庞大而复杂,许多当事人不熟谙法律和诉讼程序,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聘请律师。在正式的庭审中,大律师依照惯例必须头戴假发,身穿法袍出庭,通常从大律师身上的法袍能辩认出该律师的地位,身穿丝质法袍的是御用大律师,身穿布质法袍的是普通大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控方由律政署代表政府担任,一般案件均由该署律师出庭负责检控,但凡涉及律政署官员的案件,则委托私人执业大律师作为控方律师出庭。审讯的程序是:先由法庭书记宣读被告控罪,由法官讯问被告是否认罪,如果被告认罪,则辩方律师只需力其求情,例如可向法官提出被告没有案底,引致犯罪的特殊背景令人同情,被告的家庭负担等,以求法官减轻或免除被告刑罚。如果被告否认控罪,控辩双方律师就须就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辩护。按规定,控方负有举证责任。控辩双方律师要以质询和盘问的方式讯问双方证人,在讯问中,法官主要充当公证人的角色,保证控辩双方律师遵守证据法的规则,只有在某些情节不明时才询问证人,当控方律师陈词和举证后,如果连被告可能有罪都难使人相信的话,辩方律师可以向法官提出“无案需办”(No case to answer)或提出案情有合理的疑点,使被告当庭获释,否则,继续由辩方律师陈词和举证,双方讯问证人。最后,如果案件是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则由陪审团根据控辩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案件较轻微,没有陪审团参加审理,则由法官独自判决。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律师首先要经过提供证据程序(Discovery)和书面咨询程序。即在开庭前由原被告律师互相提供有关的审讯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书、证据等,以便双方在审讯前作好充分准备,交换文件后,双方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提出在诉讼中所列事项的有关问题,但不得问及证人的名字和对方如何诉讼。在法庭上,如果在诉状中未列的事实,一律不得再被提出。案件的审讯主要由原被告律师就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双方都要找出过去相关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官则要研究各方提出的证据,决定哪一方提出的证据的可信度较大,从而决定哪一方胜诉。一般来说,法庭的判决很少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败诉的一方除了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必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Costs)。在香港,法庭的诉讼费很少,法庭仅就一些需要做技术性处理的项目收费,但律师费却非常昂贵,一些资深律师以每小时3干至4干港币的标准收费,有些官司打下来,律师费往往比索赔数额还高,一旦败诉,非但承担本方律师费,还需赔偿对方的律师费,这使得一些索赔数额不大,又没胜诉把握的案件,当事人只好望洋兴叹了。那么是否穷人就打不了官司了,也并非如此。为了使经济状况不好的市民能得到法律帮助,香港政府实施了法律援助(Legal Aid)计划,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该项计划的律师费由政府支付。
两大律师个人开业不同,事务律师(Solicitor)可以个人开业,也可以与其他律师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受雇于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合伙组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里,一般可分为合伙人、助理律师和职员。合伙人是较有威望的律师,也是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他们按合伙比例分红。助理律师称为Assistant solicitor,是被律师事务所雇佣的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一般是按月支取固定报酬。另外,还有大量的行政人员和职员,负责处理律师事务所繁杂的日常事务,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里,律师、职员多达几百人。
事务律师的业务比大律师要广泛得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房地产业务。近年来随着香港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务成为香港许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房地产业务包括房地产的租赁、买卖和花(Project),其中以房地产买卖为主。律师在房地产买卖中起了重要作用。通常,某一房屋或物业买卖、按揭(mortgage)时,当事人都委托律师办理一切手续。以一房屋买卖流程为例,。买方选择好房屋后,可到律师楼委托律师,由律师查看田土厅记录,审查卖方草拟的买卖合约草稿;买卖合约正式签署后,由买方律师负责将合同在田土厅注册,并就地权问题向卖方提出质询;然后,买方律师草拟产权转户合同,由买卖双方签署,至买方付首期款,卖方交钥匙并楼契,楼房即成交。最后,买方签署抵押合同,由买方律师将产权转户合同和抵押合同在田土厅注册,并将注册契据交贷款银行直至买方还清贷款。第二,诉讼业务。事务律师虽然不能代表当事人在高等法院出庭辩护,但可以代表当事人在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因此,大量的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由事务律师代理。由于香港法律规定,大律师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的聘请,只能由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因此,凡是大律师办理的案件,都须有事务律师协助,事务律师主要负责诉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会见当事人、证人、收集证据、草拟答辩书并陪同大律师出庭。第三,商业业务。商业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公司成立,公司转让、合营,公司上市、股票交易、合伙、银行贷款、税务、信托基金;商标注册、草拟遗嘱、处理遗产托管和继承、离婚及赡养费等。第四,咨询。向当事人提供各种口头和书面的法律咨询;担任银行、公司或个人的法律顾问。第五,公证业务。公证业务只能由公证律师负责。香港没有专门的公证机关,所有公证活动均由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担任。事务律师要申请公证人资格,首先必须执业lo年以上,并获得30名社会人士的共同推荐,经港英政府审查、英皇室批准,在香港法院注册登记后,取得公证律师资格。公证律师的业务就是为当事人认证有关的法律文件,公证律师只需证明某个法律文件上的签名盖章是真实的,即该文件上的签名、盖章是在律师面前签署的,而无须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因此,香港律师公证只须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而不必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