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律师公证认证的法律基础
1、维也纳律师关系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法国律师公证,是办理法国认证的基础,只有办理了公证,才可以办理后续的认证手续。
法国公证,即由法国公证人/公证律师,对法国出具的文书进行确认,并在公证书(NOTARIAL CERTIFICATE)上签章。
法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的数量为数众多。无论是以法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购房产,申请商标专利,还是在法院办理诉讼,首先必须办理法国公证认证手续,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而法国公证则是所有手续的前提。
法国认证是相对于法国公证而言的,只有办理了公证手续,才能办理认证。
法国文件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必须办理法国律师公证认证手续,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
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大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有关规定,接受领事辖区(领区)内的认证申请。
法国认证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将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送国际公证律师事务所(Notary Public)公证。
第二步,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法国外交部认证。
第三步,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法国使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