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外商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书的严格审查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商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首先需要办理主体资格认证手续。这是确保外资公司合法真实的前提。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认真履行职能,严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关,近日,对提供不符合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规定文件的两户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吉林市工商局登记受理人员发现,一户申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香港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规范,其格式、签章及公证人等方面的内容与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有很大差异。于是,工商局受理人员立即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将香港公司出具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书》传真给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核对,经过核对,确认该证明文书是伪造的公证文书。对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特发传真件核告:“深办第10946号公证文书并非香港公司所办理的《证明书》,其格式与司法部规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格式完全不符,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录中并无黄张淑瑜,只有黄张敬瑜,香港公司所提交的证明文书是伪造的公证文书。”
另一户拟在吉林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既未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也未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没有附件确认本,工商登记人员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然后再予以登记。
鉴于两户香港投资者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吉林市工商局对其做出了驳回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通过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的严格把关,将不规范的外国投资者主体拒之门外,切实提高了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