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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裁定
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需求也随之增加。
我国法院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认定的规定如下:
1、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2、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正、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以下是一个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例:
申请人X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XXX,福建厦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月11日,申请人X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对XXX与XXX共同申请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离婚决议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判决如下:XXX与XXX离婚,他们曾于1988年7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结婚,决议于作出之日之后31天生效。申请人提供了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的《离婚决议书》,该离婚判决书经加拿大公证员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领事认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离婚决议书》,该决议书载明决议于作出之日之后31天生效,故该决议书已在加拿大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办理了有关决议书文件的公证和认证手续,该离婚决议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对XXX与XXX共同申请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并已于2009年7月18日生效的宣告他们离婚的《离婚决议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二O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XX
附本案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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