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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捷克大使馆认证须知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
我馆可以为由捷克有关机构出具的、经捷公证处公证并由捷外交部领事司认证(legalizace)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民事类如:出生证、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等;商事财产类:如商标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办理领事认证(superlegalizace)。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申请认证的文书必须为捷克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中国或第三国出具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
(二)申请认证的文书必须有中文或英文译文,且原文和译文都必须经捷克有关部门公证和捷克外交部认证;
(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如两页以上,应装订成册,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方式,以保证文书的完整和不易被拆换。
二、办理领事认证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2、提供经捷克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过的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申请人的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他人申请文书认证需提供被代理人的委托书;为公司办理有关文书认证需提供公司法人的授权书;代理未成年人申请文书认证需提供未成年人父母的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