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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单据装箱单公证跟其他文件公证程序一样吗?
随着香港与内地之间各种往来的增多,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的频率也越来越多,根据统计,从1981年至2013年,已有32年的时间,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超过110万件(1992 年有统计以来,截至现时之数量),内容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贷款、房地产、抵押、贸易及CEPA等经济法律事务。
一家香港公司要在国内法院打官司,其中有一个其出具的单据和装箱单需要做作为证据出示给法院,法院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谁办过,香港公司单据装箱单公证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香港公司单据及装箱单公证时,需要做一份董事会议记录,把整个事情写清楚,然后把相关单据附在决议后面,连同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AR1一同做进公证中,然后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香港公司方面公证基本分为两类,一类就是证明书公证,一类是董事会决议形式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