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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委托公证人是律师吗?收费如何规定?
为了满足越来越多香港文书内地使用的需求,同时保证香港文件的真实有效性,1995年司法部建立健全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2002年11月1日,根据《管理办法》制订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于是日起施行。 《办证规则》统一了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分类、证明方式及格式、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
那么什么是香港委托公证人,谁能成为呢?
中国委托公证人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五、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香港委托公证人费用根据办理的文件不同而不同,因此要每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