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如何外国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公证认证?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由外国人在域外提供的书证不能直接被中国法律认可,只有经过公证认证才能被中国法律认可,那么,国外的委托书如何办理公证认证呢?
外国当事人诉讼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后,其效力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果我国与该当事人所在国订有有关条约,该外国当事人履行了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其授权委托书也同样具有效力。例如,我国与波兰等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就有免除认证的规定,由缔约一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国使用。如果缔约另一方国家的当事人完成上述手续,其授权委托便有效。这一规定,只适用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
有关外国当事人诉讼公证认证的规定
1、境外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境外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或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在中国人民法院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3、外国使领馆的官员,受其本国国民的委托,可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4、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出具由其本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有权签字人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境外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域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代表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其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合法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已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
外国当事人诉讼公证认证手续的种类主要是
1、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2、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3、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4、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外国当事人诉讼公证认证流程
首先由当地公证人进行公证;
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最后送中国领事馆认证。
专业办理外国当事人诉讼公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