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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文件公证程序一样吗?
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关于港澳文件规定如下: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澳门) 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香港/澳门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澳门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澳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专业办理港澳文件公证手续。
为解决香港、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 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澳门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澳门) 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