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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律师担任诉讼委托代理人,哪种情况需要办理香港公证及加章转递?
香港不像国内,在香港没有公证处,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律师担任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公证不同处理方式
(一)香港自然人不在中国大陆时的委托手续的办理
依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一、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8﹞97号】(二零零八年12月16日)
(二)香港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时的委托手续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对有关委托手续有相对便利的操作,具体如下:
香港居民自然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香港居民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律师代理诉讼根据具体情况和文书来确定是否需要办理香港公证及加章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