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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办理公证认证能辨别海外主体资格证明真伪吗?
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随着涉外民事诉讼的增多,那么怎么辨别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就成为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国内法院在立案受理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境外主体资格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以下是一个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的一个案例。
2010年2月18日,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在某区法院起诉,其诉状盖红色外文印章,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诉状一样盖红色外文印章,这枚外文印章是签字印章。为证明其外国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还递交了一份 1997年11月5日某集团公司在马来西亚企业登记局的批文,批文为翻译件,也递交了陈某某的马来西亚身份证和护照。
经查,马来西亚某集团在2002年8月8日在益阳投资成立一家独资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存有公司章程,盖有马来西亚外文印章。
被告答辩: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不具备诉讼资格。
1、原告以马来西亚某集团名义起诉,其诉状盖的马来西亚某集团外文印章为假冒。被告将诉状印章与某集团在工商存有印章相对照,两枚印章存在明显区别, 2008年8月19日,被告请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枚印章不为同一印章,则诉状印章为假冒,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系假冒,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诉状外文印章如果是真实的,也不发生法律主体资格效应。其一,根据马来西亚公司登记规定,马来西亚公司登记后,公司印章是一套两枚,行政印章是钢印印章,代表公司,另一枚是签字印章,是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签字之用。签字印章盖后,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法人代表签字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原告诉状既不是钢印印章又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其诉状不是某集团公司行为,故不具备诉讼资格。其二,诉状盖的红色印章,不符合东南亚国家企业使用印章习惯,因为东南亚国家企业使用印章都是用蓝色或者绿色表示对文书和文件的确认,红色印章表示对文书或者文件的否决。现诉状印章为红色,是告诉代理人否决起诉,而代理人不懂外国企业老板的婉绝。红色印章诉状说明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是不诉,诉状主体资格不存在。
3、原告递交的资格文书不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其一,某集团公司的企业登记批文,是翻译件不能直接证明某集团公司存在的合法性。翻译件要作为证明文件须马来西亚文件佐证,或者马来西亚文经马来西亚国家公证后经我国使领馆认证,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翻译件,或者由法院指定的翻译的翻译件才可作为有效的证据。原告递交的资格文书不起证明效力。其二,原告递交的批文是1997年的,是11年前的文件,不能证明2008年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的存在,同时,外国文件要在我国诉讼上作证据使用,必须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然后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方可具备合法性。原告资格文书不合法,不能证明合法主体资格。其三,陈某的身份证与护照不能直接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理由与批文证据效力一样,没有外国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同样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
4、原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合法,不能证明其诉讼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系中文打印件,没有外国合法文件佐证,不合法;证明书盖的外文印章与诉状雷同,不具有真实性;证明书盖的外文签字印章,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不产生法律效力;证明书没有外国批件佐证,没有外国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是一份无效文书。
5、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递交的资格文书不合法,原告对被告诉讼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该案审理未能开庭,法院根据被告答辩,要求原告方提供合法印章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合法证明,案件延期审理。
在渋外纠纷主体资格的审查中,第一,外国人的签名是至关重要,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外国只认可签名,印章次之;第二,外国印章使用较少,英美国家基本不使用印章,只认签字,东南亚国家与日本等国家使用印章,印章的盖法是不使用红色,一律使用蓝色或者绿色,红色表示否决,蓝色和绿色表示通过。参与涉外纠纷案,必须了解国际公司印章使用方法,否则会闹出笑话。
所以海外主体资格并不是单单懂得公证认证手续就能识别的,还需要有一般的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