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德国各类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是怎样的?
德国产生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之前,必须办理中国驻德国使馆认证,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
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拟在华使用的由德国司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证员等出具的各类民事和商事文书,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证书认证程序
(一)在当地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二)向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申办认证
(三)将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过的公证书送至我馆申办认证
要在国内法院起诉一家德国公司,法院要求提供该德国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公证认证文件,要求办理德国律师公证及中国驻德国使馆认证,这个该怎么办理?
德国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公证,首先要到德国注册登记部门进行查册,取得登记注册文件,然后再办理后续的公证及领事馆认证手续。
德国律师公证及中国驻德国领事馆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德国公证认证时间为25个工作日左右,需要提供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