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国外公司诉讼需要办理大使馆认证吗?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若该委托人属于企业,则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英国(包括英属维尔京岛/BVI,开曼群岛,塞舌尔,萨摩亚,安圭拉,百慕大等)、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注册代理人或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注册代理人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
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委托诉讼的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住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