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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证制度和内地公证制度对比
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办理了公证,从而才能办理认证。因此,在讨论认证之前,必须了解什么是公证,公证的含义是什么。公证简言之,即公家作证之意。公证是指由公证机构或公证人进行证明活动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在国外并没有专门的公证处或类似机构,公证通常是由公证员来完成的,公证员是由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加入公证人协会或类似团体的专业人士担当。在我国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作证明。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三条指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制度由来已久,远在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中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诺达里”有“书写人”的意思。罗马共和末期,在罗马法与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主义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种从事拟定文书的法律行为的人为其服务,这样,在罗马就有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在4世纪,罗马帝国广泛流行着宗教公证,教皇、大主教、主教均有自己的书记,他们的活动从教会组织逐渐伸展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里来,与代书人互相竞争。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帝与王公的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从被限制到最后被剥夺,由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关,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的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
香港和内地公证制度有以下不同:
香港公证制度不要求公证人对公证事项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只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公证人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香港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进行调查的权利。而内地则要求公证人通过对公证事项的实体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明,最大限度地预防纠纷的发生。因此,即使对在香港形成的域外证据办理了公证,也不能将其与在内地办理的公证等同对待,仍要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认证。另外,要求在诉讼中对在香港形成的证据办理公证,也有违“公证亲历性”原则。这种纯属事后补救的公证要求,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达到真正的公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