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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国如何证明其《离婚判决书》上原配偶的国籍情况?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如其《离婚判决书》上载有原配偶的国籍,不必另出证明,否则需出示以下文件之一:
如其《离婚判决书》上载有原配偶的国籍,不必另出证明,否则需出示以下文件之一:
(1)经澳国际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公证及新州外办认证过的原配偶的护照复印件;
(2)经澳国际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公证及新州外办认证过当事人本人或其原配偶所作的国籍声明书;
(3)经新州外办认证过的原配偶入籍证明;
(4)经新州外办认证过的写有原配偶国籍的原结婚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域外形成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