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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有什么本质区别?
国际间的公证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在古代奴隶制罗马共和国时期,出现了一种名为“诺达里”(NOTARIAL),意为“书写人”的奴隶,他们专为其奴隶主起草各种合同及法律文书,并起见证作用,这是最早有文字记载的“证人”活动。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15世纪欧洲出现了最早的《公证法》,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国于1802年率先颁布了《公证人法》,此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英国相继实行了公证制度。20世纪,国际经济的多极化推动了国际政治的多级化,各国出现了各具特色的公证制度。
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