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时的首席代表任职文件公证认证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因此以国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必须对其主体资格办理中国使领馆认证。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现在中国对设立外资代表机构要求非常严,除了上述公证认证以外,还需要外方母公司必须成立2年以上,成立代表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如下:
公司注册证书,存续证明,章程,银行资信证明,董事会决议,有权签字人授权书,首席代表任命书
办理流程: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该国外交部最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