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日本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公证认证
日本注册的公司在中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时,商务委员会要求日本公司的开业证明办理中国驻日本领事馆认证。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中国驻日本领事馆认证程序:
1、申请民事认证
申请者为辖区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由日本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在中国境内使用,须事先到日本外务省或其授权的公证役场申请认证,再到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
一、申请所需材料
1、认证当事人的护照及照片页复印件(或日本驾照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日本外务省或日本外务省授权的公证役场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5、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说明:内容违法及无效的文书不予认证。所认证的文书是中文、日文以外的语言,请提供中文或日文的翻译件。
二、申请商事认证
申请者为辖区内的企业、公司、法人团体,由日本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在中国境内用于商业目的,须事先到日本外务省或其授权的公证役场申请认证,再到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
一、申请所需材料
1、认证当事人的护照及照片页复印件(或日本驾照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人办理须提供由公司法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4、日本外务省或日本外务省授权的公证役场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说明:内容违法及无效的文书不予认证。所认证的文书是中文、日文以外的语言,请提供中文或日文的翻译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