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变更受让方身份证明公证认证
我们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中外合资企业,现在中方股东拟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外方股东。按照商务部门的规定,股权受让方需提供经公证和中国使馆认证过的主体资格证明,但是我们的受让方是原股东,不是新的,是否仍需提供经公证和使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代表处、外资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及相关变更,如代表处延期、任命首代或代表、外资股权变更等;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因为虽然注册时办理了主体资格认证手续,但是从注册到现在变更已经有一定时间了,目前外方股东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不得而知,因此还是需要办理相关公证认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