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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婚证公证后在大陆法院离婚
香港、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及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 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后,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澳门行政法务司确认或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大陆人和香港人在香港本地领取了结婚证,现在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不同意,无奈之下女方在大陆要求起诉离婚,但法院要求提供香港结婚证公证的文件。办理香港结婚证公证提供的文件:香港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扫描件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