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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公司起诉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公证
香港公司作为被告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香港公司在国内打官司,必须委托国内的律师代为处理,因为香港公司本身不是在国内注册登记的。必须首先到香港办理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手续。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如下:
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