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开曼公司注册外商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开曼公司以其优良的公司特性,例如:董事股东信息隐秘,股份转让快捷方便,没有任何税费,一直以来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青睐,开曼公司作为最为广泛使用的投融资平台,是跨国公司、VC 、PE、上市融资,返程投资者的使用最多的离岸公司类型。在中国开曼公司一直处于我国利用外资最多的前三个国家和地区之列,2005年和2006年BVI等自由港的投资总额分别约占中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43.06% 和52.04%,此外,2007年,香港和BVI分别排在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第一和第二位。
随着中国利用外资的进一步深入,为了规范投资主体资格,限制“假外资”的出现,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制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因此,以开曼投资中国,设立外资公司,就必须对其主体资格文件进行公证认证。由于中国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等英国海外离岸属地没有设立领事馆及外交机构,同时这些英国属地的军事外交仍隶属于英国,因此,这些地方产生的文件,须经英国外交部认证办公室或在当地经英国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官员认证后,再到中国驻英使馆认证。程序如下:由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对开曼公司文件进行公证,然后交由英国外交部认证,最后拿到中国驻英使馆认证。经过以上三步完成之后的文件拿到中国来使用才是被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