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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济纠纷案件举证公证
随着国内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涉外、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在办理这类诉讼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涉外证据举证的问题,对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须先经司法部委托的237位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香港注册的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加章转递,方可确认其真实性。但由于香港公证律师实行的是宣誓公证,他们并不负责查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所以经公证的文书也可能存在虚假情况,人民法院在使用时,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甄别核实。
涉外、港、澳、台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当提供有关机关对合同的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客户的委托书、进出口许可证、外商资证证明、房地证和质量证明书、货物提单、装运单、报关手续、商检证明书、结算凭证、双方信件、电函、电传、损失情况、赔偿依据、有关协议。
上述涉及外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除在国内能查实的外,须经境外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提供证据,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提交复印件清楚,完整,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