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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起诉香港公司法人的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在大陆被起诉时的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香港公司已经成为参与国内商业活动最为活跃的海外公司之一。因此不可避免,香港公司涉及到的法律诉讼也随之增多。被告为香港法人的,在国内起诉,需提交该法人在香港的工商登记材料,可以委托香港律师或者公证人在香港的注册处查册出香港公司的注册文件以及年检报表,因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办理流程: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专递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