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办理外资代表处增加一般代表的公证认证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代表处是外资进入中国最简便,成本最低的一种途径,因此,自从中国允许外资注册以来,成千上万的外资代表处成立。按照国家的规定,代表处只能从事与总公司相关业务的联络,推广等活动,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前些年,由于监管的不是很严格,很多代表处从事了实际的经营活动。同时有个别代表处假借国外公司名义从事一些非法活动,更有甚者国外母公司已经注销,但是代表处还在运行。
因此为了严格代表处管理,从2011年开始,国家先后出台代表处管理方面的新规,严格代表处的设立,延期,变更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代表处从设立,到延期变更都必须办理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公证认证手续。办理流程:
第一步,首先需将办理的文件送当地国际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公证。
第二步,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该国外交部公证认证办公室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
第三步,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中国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